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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裁判文书(2016)黔0102刑初688号周建明非法经营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2刑初688号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2016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文娟,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潘乐婧,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金峰、刘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文娟、潘乐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从一抵押公司购买了贵阳南明欧邦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部的“三证”(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审核证),后未去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变更和备案。同年5月8日,因容留未成年人上网被南明区文化局查处,并于同年7月17日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其网吧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审核证的情况下仍进行非法经营,同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在对该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无证经营,同日该局再次检查时发现该网吧私自架设网管系统绕过公安机关的审核进行非法经营,截至同年11月27日,非法经营数额已达215490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网吧月收入统计表、贵阳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安达[2014]司法鉴字第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以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构成指控之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其辩护人赵文娟以被告人周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且退还了赃款10万元,到案后能如实交待案件事实、系初犯为由,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潘乐婧以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当庭认罪、初犯为由作减轻和从轻处罚之辩解,此外以被告人周某某之行为应属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追诉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作无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从一抵押公司购买了贵阳南明欧邦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部的“三证”(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审核证),后未去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变更和备案。同年5月8日,因容留未成年人上网被南明区文化局查处,并于同年7月17日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其网吧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审核证的情况下仍进行非法经营,同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在对该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无证经营,同日该局再次检查时发现该网吧私自架设网管系统绕过公安机关的审核进行非法经营,截至同年11月27日,非法经营数额达215490元。审理中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主动到南明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退还了非法经营所得10万元,现暂存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网吧月收入统计表、贵阳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安达[2014]司法鉴字第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举证及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又能相互印证,且取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经营相关证照已被吊销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网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可以从轻处罚。另案发后主动退赃10万元,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辩护人以自首、退赃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非法所得10万元(暂存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秦家柱审判员  卢宏其审判员  石钰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尉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