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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30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