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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四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397号罪犯李四海,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衡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四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后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四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计大功一次,表扬一次。无违规扣分记录。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四海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四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慧审 判 长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