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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尹善章与李贵宝、笪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善章,李贵宝,笪芬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3773号原告尹善章。委托代理人茅永芳、陆洋琴,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贵宝。被告笪芬芳。委托代理人孙荣生,丹阳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善章与被告李贵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笪芬芳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准许,并依法由审判员杨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茅永芳、被告笪芬芳的委托代理人孙荣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贵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善章诉称,因生产经营需要,被告李贵宝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两张借条。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所以,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李贵宝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被告确实在2014年3月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不是用于经营而是代朋友所借,当时约定只借几天,因朋友未还,所以本被告也未按时还给原告。2013年春节前因与被告笪芬芳吵架离家至今,被告笪芬芳并不知晓借款之事,要求分期归还。被告笪芬芳辩称,本被告从事青蛙生意数年,且是小本生意,没有必要借款。两被告因感情不和已于2013年春节即分居至今,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借款交付,即使借款属实,也是被告李贵宝的个人债务,并且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李贵宝系多年朋友,与被告笪芬芳也熟识。2014年3月19日和2014年3月20日,被告李贵宝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条,共计借款20万元。被告李贵宝借款时,被告笪芬芳并不知晓。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李贵宝归还借款20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2016年5月1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笪芬芳为被告,本庭予以准许。另查明,被告李贵宝、笪芬芳于1989年1月23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贵宝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其出具的借条及其书面答辩意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李贵宝归还借款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月息2%支付2016年5月1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所以,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上述借款在两被告婚姻关系期内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被告李贵宝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笪芬芳并不知晓,且两被告从事青蛙生意也无需大笔借款,原告更未提供借款用于两被告的家庭生活和家庭经营,所以,本院确认该借款为被告李贵宝的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笪芬芳与被告李贵宝共同归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贵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贵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尹善章归还借款2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6年5月1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尹善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李贵宝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霞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