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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朱长辉与刘宁、王秀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辉,刘宁,王秀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2号原告朱长辉。被告刘宁。被告王秀森。原告朱长辉与被告刘宁、王秀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长辉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申请费1155元,均由原告朱长辉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雅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