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申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郭×与王×1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王×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申3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1,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王×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2民终3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改判毫无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根据我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调查。王×1认可87000元是其母亲赠与的,且转入共同财产卡的时间是婚后,上述87000元不是王×1的婚前财产。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的探视时间和方式改判,不合情理、不便操作,增加了探视难度。我和王×1的矛盾很深,不便到王×1住处探视孩子。我的职业是教师,在教育启发孩子方面有极大的优势。现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本院认为: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对子女进行探视,另一方应予以配合。王×2由王×1抚养,郭×可以进行探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郭×将王×2接走并过夜的探视方式欠妥,双方可待王×2年龄稍大后再就接走探视予以协商。现阶段,二审法院对探视的时间与方式予以调整,并无不妥。关于财产分割问题,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即开始分居的实际,在扣除王×1的适当消费后,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酌定王×1给付郭×夫妻共同财产为100000元,亦无不妥。郭×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佘 卫代理审判员 孙德一代理审判员 盛春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铁笑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