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3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郭玉英与巢某某、巢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英,巢某某,巢周,屈某某,屈红园,李某某,李建民,刘某某,刘广平,永城市西关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707号原告郭玉英,女,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京、张权(实习),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巢某某。被告巢周,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巢某某父亲。被告屈某某。被告屈红园,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屈某某父亲。被告李某某。被告李建民,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李某某父亲。被告刘某某。被告刘广平,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刘某某父亲。被告永城市西关小学,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军保,校长原告郭玉英诉被告巢某某、巢周、屈某某、屈红园、李某某、李建民、刘某某、刘广平、永城市西关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因被告送孙子上学后,准备离开校园时被追逐打闹的学生巢某某、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中的巢某某撞倒在地无法行走,原告后被家人送往永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为右股骨颈骨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究责任,被告均是相互推脱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53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未提交被告李某某、李建民有法律效力的身份信息,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进行查询,均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的起诉属于无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玉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丹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