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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东升与十堰楚味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升,十堰楚味丰工贸有限公司,徐祖洁,徐祖辉,韩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异28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升。被执行人十堰楚味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徐祖结,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徐祖洁。第三人徐祖辉。第三人韩金平。申请执行人王东升与被执行人十堰楚味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东升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十堰楚味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724.2元;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039元、申请执行费4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东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追加十堰楚味丰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徐祖洁、徐祖辉、韩金平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被执行人十堰楚味丰工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但其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并未灭失,故申请执行人王东升提出追加十堰楚味丰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徐祖洁、徐祖辉、韩金平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东升要求追加徐祖洁、徐祖辉、韩金平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谦审 判 员  张磊代理审判员  黄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