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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伊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伊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8行初58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住所地:伊川县。法定代表人:刘晓宁,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帅召,伊川县公安局民警。特别授权。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合议庭审查,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马      燕助理审判员 :    王    欢    欢人民陪审员 :金小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翟    东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