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满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王满芝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868号原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宏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利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黎黎,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满芝。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满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满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1元,减半收取2486元,由原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爱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