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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5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雅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雅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莲前西路859号莲前大厦909室。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燕菲,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蔡雅蓉,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雅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6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物业服务费16231.05元、房屋公共维修金1786.3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旺坚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蔡雅蓉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车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蔡雅蓉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地下××号车位,扣划并发放执行款1156.8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56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