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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登奎、林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奎,林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刑初44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登奎,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林华,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枕峰村下塘123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6)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登奎、林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若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登奎、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登奎、林华于2015年8月的一天,2015年9月的一天及2015年11月13日共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在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大唐世家小区E楼105室次卧的暂住处以吹泡泡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登奎、林华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登奎、林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登奎、林华共同租住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大唐世家小区E楼105室,后分别于2015年8月、9月、11月在该出租屋内三次容留李某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该房屋内抓获被告人李登奎、林华及吸毒人员李某,当场扣押自制吸毒工具一副。三人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登奎、林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林依杰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尿检报告、侦破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登奎、林华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登奎、林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登奎、林华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登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林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涉案的自制吸毒工具一副,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锋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人民陪审员  林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