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30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10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106号申请人白某某,男,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惠某某,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三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6)陕0830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