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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通宏商贸有限公司因与湘潭华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庆市通宏商贸有限公司,湘潭华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通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成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永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华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彭新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继军,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汝婷,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庆市通宏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湘潭华高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湘潭华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通宏商贸公司和华高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通宏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孙永东,上诉人湘潭华高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继军、唐汝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1057元,退还上诉人安庆市通宏商贸有限公司74819元,退还上诉人湘潭华高商贸有限公司16238元。审 判 长  樊 坤代理审判员  马士鹏代理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梦颖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