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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黄伟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7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漫超,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及其辩护人黄漫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开始,被告人黄伟在贵州省贵阳市××商场租赁店铺经营鞋店,2012年因鞋店经营不善、欠债等问题导致经济拮据。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黄伟先后向瑞安市××鞋厂(以下简称“××鞋厂”)、瑞安市×××鞋厂(以下简称“×××鞋厂”)、瑞安市××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鞋业”)下小额订单,并以先支付小额款项或部分支付货款的方式促使上述鞋厂继续发货,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付款。2014年3月份,被告人黄伟隐瞒其已决定转让店铺的真实想法,让瑞安市××鞋厂继续跟单发货,并将上述鞋厂的鞋低价处理和倒卖后用于购房。2014年4月9日,被告人黄伟将店铺转租他人,后更换手机号码,删除对方微信,并以现金交易为由继续赖账。经查,被告人黄伟共拖欠上述三家鞋厂货款共计34万余元。2015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黄伟在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大道一洗车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告人黄伟家属已调解赔偿被害人熊某、郑某、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张某、熊某、李某的陈述,证人蒋某、秦某、吴某、黄某乙、陈某、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租赁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注销详细信息,鞋样照片,送货单,托运单,发货统计单,证明,短信记录,微信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订货单,发货对账单,对货单明细,发货结算汇总清单,调解协议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伟在侦查阶段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如实供述,但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志望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人民 陪 审员 林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