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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更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301号罪犯李作。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2006)娄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作等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7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作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暴力犯罪从严控制,减刑频率过快为由建议对罪犯李作暂缓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李作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且减刑频率过快,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李作暂缓减刑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作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