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施存保申请执行姚绍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存保,姚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施存保,男,云南省双柏县人。被执行人姚绍平,男,云南省双柏县人。本院执行施存保与姚绍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