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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施存保申请执行姚绍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存保,姚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施存保,男,云南省双柏县人。被执行人姚绍平,男,云南省双柏县人。本院执行施存保与姚绍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