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佟额尔敦与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佟额尔敦,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财保30号申请人佟额尔敦,男,48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被申请人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委员会,住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宫吉格木德,职务嘎查达。申请人佟额尔敦与被申请人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委员会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委员会存放于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站账户(开户行:科尔沁右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900501220000000004213)的56000元予以冻结,并以自有蒙FPX8**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委员会存放于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站账户(开户行:科尔沁右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900501220000000004213)的56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二、对申请人佟额尔敦提供担保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FPX8**号,车辆登记人为佟额尔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4个月(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查封期间不得对担保车辆进行变卖、转卖、抵债、车籍过户等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阿拉坦高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雅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