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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春艳与被执行人李建华、林秋琼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艳,李建华,林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杜春艳,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林秋琼,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春艳与李建华、林秋琼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784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建华、林秋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春艳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8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在前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将执行人李建华名下坐落于西安市大兴新区大兴东路2号2幢12616号房屋(产权证号1075110024-10-2-126**)作产权查封。2016年5月11日,本院重新委托(前次委托被退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拟进行拍卖处置,目前评估程序尚未终结。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建华、林秋琼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2016年6月24日,本案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1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恢26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