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树源与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营业部、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源,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营业部,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82号原告:孙树源,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营业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证券大厦*层。负责人:薛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号15、16层法定代表人:陈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德祥,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孙树源诉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营业部、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后,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期货经纪合同》是原告孙树源与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并不是与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营业部签订的合同,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合同的相对人,是本案适格被告,故本案依法应移送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营业部于2010年11月18日代表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孙树源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该合同注明甲方为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孙树源,落款加盖了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营业部系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本案合同的相对方是原告孙树源与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双方,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营业部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本案依法应由适格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孙树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