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四川瑞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敬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瑞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敬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1130号原告四川瑞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邓兵,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系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庞石磊,系该司员工。被告冯敬平,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敬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提出已与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瑞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瑞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梓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