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白琴与李兹海、李卓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琴,李兹海,李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琴,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王黎明,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兹海,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李卓芬,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现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白琴与被执行人李兹海、李卓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兹海、李卓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兹海、李卓芬向申请执行人白琴给付货款12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6元、保全费1198元,执行费1775元,但被执行人李兹海、李卓芬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兹海有川AXX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兹海所有川AXX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