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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尚伟与易文波、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伟,易文波,高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文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丽君。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尚伟与被上诉人易文波、高丽君债权债务转移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4日向上诉人尚伟送达了《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缴纳诉讼费用,但尚伟至该缴纳日期届满之日止并未缴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中,上诉人尚伟在接到本院发出的书面缴费通知之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尚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蒋立春审 判 员  付 妮代理审判员  庞广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宇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