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5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宝树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穆志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宝树包装有限公司,穆志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820号原告泉州宝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谢永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军、张泽川。被告穆志纯,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宝树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穆志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宝树包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穆志纯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宝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穆志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泉州宝树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永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