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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戴其根、陶泉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其根,陶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戴其根被执行人陶泉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盐商初字第0050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陶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泉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泉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陶泉明(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5的存款人民币28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林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