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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姜学峰与尹新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峰,尹新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440号原告姜学峰。委托代理人周成龙,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新章。原告姜学峰与被告尹新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学峰及委托代理人周成龙、被告尹新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学峰诉称,2013年3月2日,被告的丈夫单培标因做水晶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月息为1.5%,借期1年。2015年3月28日,被告的丈夫单培标归还原告利息2700元。借款人单培标于2015年底因病去世,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拒不还款。综上,借款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而借款人单培标为了家庭生活借款,被告应当归还借款。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尹新章辩称,对借款事项不知情。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日,单培标向原告姜学峰借款1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姜延情、姜继云提供担保,并向姜学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姜学峰现金壹万伍仟元整,月息1.5%。借款人:单培标。担保人:姜延情、姜继云。借款日期:2013年3月2日”。2015年3月28日,单培标偿还利息2700元,在该借条下方注明:2014年利息2700元已付。单培标。2015.3.28。单培标与被告尹新章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单培标去世。庭审中,原告称只要被告偿还本金,且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姜学峰提供的借条,有原告姜学峰及委托代理人周成龙的当庭陈述,有被告尹新章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单培标与被告尹新章系夫妻关系,单培标向原告姜学峰借款发生在其与尹新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尹新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属于单培标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尹新章应当向原告姜学峰偿还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新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姜学峰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已经减半收取为88元,由被告尹新章负担(原告姜学峰已预付,待被告尹新章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