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252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蔡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伟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