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兵、吴浩与沭阳吴集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沭阳吴集医院,吴兵,吴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沭阳吴集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吴集镇吴集街。法定代表人:邵正金,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春,该医院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兵。委托代理人:李敏,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浩。委托代理人:朱洪兵,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锐,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沭阳吴集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吴兵、吴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沭阳吴集医院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鉴定程序违法,本案需在被申请人吴兵治疗终结满六个月后才具备鉴定条件,一审法院在明知申请人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委托鉴定,程序违法,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鉴定结论不正确。2、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吴兵系非农业家庭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吴兵在2003年之前为非农业户口,并不能证明其受伤时也为非农业户口。综上,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吴兵答辩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鉴定程序合法。关于吴兵的户口性质认定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吴浩答辩认为,吴兵的伤害主要发生在医院转院的途中,第一次在沭阳吴集医院并没有发现骨折的现象,吴兵是在安排转院的途中发生骨折。关于鉴定程序问题同意沭阳吴集医院的意见,户口是发生事故后办理所谓的非农业户口。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6年3月31日,沭阳吴集医院与吴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一、沭阳吴集医院于2016年4月7日前向吴兵还款25万元;二、沭阳吴集医院于2017年1月31日前向吴兵还款25万元,剩余款项吴兵自愿放弃,如有一期沭阳吴集医院未按期还款,则按原判决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沭阳吴集医院主张一审法院鉴定程序违法,本案需在被申请人吴兵治疗终结满六个月后才具备鉴定条件,并且在本院审查中申请对吴兵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案中吴兵先后在沭阳县人民医院、东南大学附属医院、沭阳县中心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26502.55元,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时,吴兵的伤情也趋于稳定,且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于上述相关医院的出院记录的伤情记载是吻合的,在本院审查中沭阳吴集医院并未提供吴兵伤情发生明显变化的证据,故本院对于其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吴兵的户口标准认定的问题,沭阳吴集医院并未能举证推翻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一、二审法院根据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认定吴兵为非农业户口人员是正确的。此外,沭阳吴集医院在本案二审生效后已经与吴兵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吴兵也自愿放弃了部分赔偿款项,在此情形下沭阳吴集医院亦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协议,及时弥补受害人吴兵的损失,减轻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累,节约社会司法资源。综上,申请人沭阳吴集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沭阳吴集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洪代理审判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秦岸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