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7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周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周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708-4号原告: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许结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法定代表人:卢昶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金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周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应原告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及已提供的担保,裁定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和解除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周金平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审 判 长 卢文忠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文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