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黄文彪、李焦义田家永、曹文松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6执717号黄文彪、李焦义:你与田家永、曹文松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赔偿人民币合计748305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申请执行费9883元。如你自动履行,可将上述款项汇至如下账户: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如你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地址:颍上县管仲大道777号邮编:236200联系人:樊辉联系电话:0558-44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