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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28号申请执行人:申某,居民。被执行人:马某,居民。申请执行人申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马某将位于日照市迎宾路西段九点阳光8号楼1单元1703号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某,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1月11日前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代缴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之间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