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杰、邱景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邱景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5执887号之1被执行人王杰,男,1998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邱景颜,女,1994年生,汉族,农民。依据本院(2014)大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移送执行罚金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元合审判员 陈妹菊审判员 崔玉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