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州市新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陈颖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新店房地产开发公司,陈颖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2139号原告福州市新店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聂建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磊,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全燕波,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颖,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新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陈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新店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