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长岭县太平川镇某某装璜材料大全商店与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太平川镇某某装璜材料大全商店,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民初162号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某某装璜材料大全商店。经营者:李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某某装璜材料大全商店诉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长岭县太平川镇某某装璜材料大全商店诉称:2012年5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房屋的装璜材料(扣板、细木工、生态木、柜门及其他零件)总价款2088元。当时被告说等装修完以后再支付给原告装璜材料的款项,当天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枚欠据。被告装修完后,原告就找到被告索要购买装璜材料的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璜材料欠款2088元。被告宋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房屋的装璜材料,有扣板、细木工、生态木、柜门及其他零件,材料总价款2088元。被告当时未支付货款,被告说等装修完以后再支付给原告装璜材料的货款,当天被告就给原告出具了一枚数额为2088元的欠据。被告装修完工后,原告找到被告索要当时购买装璜材料的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88元。被告未到庭答辩。上述事实清楚,有原告的陈述、欠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宋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不作应诉及相应举证,属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某某装璜材料大全商店欠款人民币208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喜宝人民陪审员 王淑清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凡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