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怀远县荆芡大巷节能砖厂与谢兆东、谢名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荆芡大巷节能砖厂,谢兆东,谢名素,谢小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866号原告:怀远县荆芡大巷节能砖厂(原怀远县荆芡乡大巷轮窑厂),住所地怀远县荆芡乡大巷村东首。经营者:巨士标,农民。被告:谢兆东(又名谢兆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谢名素,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谢小二,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怀远县荆芡大巷节能砖厂与被告被告谢兆东、谢名素、谢小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远县荆芡大巷节能砖厂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怀远县荆芡大巷节能砖厂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荆芡大巷节能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远县荆芡大巷节能砖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缪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