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159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9年7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耿晓华,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1990年9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冬梅,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万方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亚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