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泉州市新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建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新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苏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新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湖头镇上田村。法定代表人纪建鹏,任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苏建辉,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4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苏建辉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215404.55元及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代垫的律师费、执行费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苏建辉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建辉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