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蒋绍忠与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绍忠,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4民初3293号原告蒋绍忠,男,生于1965年6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巴教村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70934924T。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佩洁,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蒋绍忠诉被告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以下简称“新锐物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毅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6月27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绍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锐物业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到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绍忠诉称,原告系被告员工,分配在大渡口区XX路XX号XX区任机修工。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8216元,现原告起诉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216元。被告新锐物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8月7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XX护卫部门担任维修班长岗位工作。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员工个人收入暂未发明细表》一份,载明被告共计欠付原告工资8216元。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员工个人收入暂未发明细表》在卷为凭,均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在其向原告出具的《员工个人收入暂未发明细表》中自认欠原告工资共计8216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到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蒋绍忠劳动报酬8216元。如果被告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蒋绍忠。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