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健与被执行人黄双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健,黄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何健,男,生于1955年10月2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黄双全,男,生于1959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8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双全向申请执行人何健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双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