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全州县纸业股份合作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州县纸业股份合作总公司(全州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青秀区。法定代表人张能,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琨,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全州县纸业股份合作总公司(全州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法定代表人唐永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全州县纸业股份合作总公司(全州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全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全州县纸业股份合作总公司(全州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州县城南路41号有土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全州县纸业股份合作总公司(全州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州镇城南路41号的土地3078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全国用(2004)字01090021号》。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被执行人对被查封的土地不得抵押、买卖、转让、赠与,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新伟审 判 员 闫传生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