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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龙玉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928号公诉机关��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家人扭打,后龙某某找不到项链怀疑系在扭打过程中被李某某拿取并因此心怀怒气。2015年8月1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本市奉贤区奉城镇北门村XXX号门口处碰见李某某,向李某某索要项链未果后,强行索要李某某左手腕佩戴的黄金手链,双方拉扯之后被告人龙某某将李某某价值人民币7124.3元的金手链强行夺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郭庆海、王素珍的证言,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关于对黄金手链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