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再芹与宽城垣峰石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再芹,宽城垣峰石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民初2236号原告王再芹。委托代理人高纯常,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垣峰石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丰,职务总经理。原告王再芹与被告宽城垣峰石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海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再芹的委托代理人高纯常、被告宽城垣峰石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晓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4月至2011年2月,我在被告宽城垣峰石矿有限公司兼职做会计,月工资1500元,被告一直没有给我发工资。2016年5月30日,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王再芹工资捌万捌仟伍佰元整(¥88500元),注2006年4月至2011年2月,59个月1500元=88500元,2016年5月30日。欠条上加盖了被告宽城垣峰石矿有限公司的公章,且被告法定代表人于晓丰签字认可。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人民币88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提交证据如下:2016年5月3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及数额。被告宽城垣峰石矿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公司是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88500元,但我公司现在没钱,不能给付原告工作。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11年2月期间,原告王再芹在被告宽城垣峰石矿有限公司兼职做会计,月工资1500元。2016年5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王再芹工资捌万捌仟伍佰元整(¥88500元),注2006年4月至2011年2月,59个月1500元=88500元。该欠条上加盖了被告宽城垣峰石矿有限公司的公章,且被告法定代表人于晓丰亦签字认可。上述工资款被告至今未付。关于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当庭进行了陈述并向本院出示了2016年5月30日欠条一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于晓丰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实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再芹在被告宽城垣峰石矿有限公司兼职做会计,已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劳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宽城垣峰石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再芹工资款人民币88500元。案件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5元,由被告宽城垣峰石矿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