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敦年与葛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敦年,葛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孙敦年,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葛雷,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孙敦年与被执行人葛雷借款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葛雷已自动履行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