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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敦年与葛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敦年,葛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孙敦年,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葛雷,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孙敦年与被执行人葛雷借款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葛雷已自动履行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