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从文与被告王小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从文,王小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9民初1832号原告:何从文。被告:王小奇。原告何从文与被告王小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雪莉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从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雪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小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被告王小奇雇佣我在其承包的芦草沟申群东工地及米东区茂盛永红商混站工地粉刷内外墙,被告共欠我劳务费6872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11000元,剩余56980元迄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我劳务费56980元。被告王小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被告王小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芦草沟申群东工地欠何从文、申桂林工资58200元,申群东的维修款8个工内由何从文、申桂林出。2015年12月1日,王小奇出具欠条给原告:本人王小奇,因2014年9月在芦草沟申群东工地欠何从文、申桂林工资共计58200元,就此事于2014年12月7日给他们俩写下一张欠条,因今年支付何从文、申桂林共计200元整还剩58000元,现将两人共计欠款分开打欠条,因申桂林比何从文多干4天外墙,每天300元,共计1300元,因申群东工地维修款8个工,每个工240元,由申桂林、何从文每人出4个工,现将两人的欠条分开(因去年少算何从文两个工480元),本人王小奇就欠何从文工资27440元+480元=27920元整。2014年12月10日,被告王小奇出具欠条:茂盛永红商混站欠何从文工资钱40800元。上述欠款,被告仅部分偿付,欠款余额56980元,被告迄今未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三张,庭审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劳务合同关系由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为证,原告迄今持有该欠条足以证实被告至今未向原完全履行到期债务清偿义务,原告的诉请证据充分,具备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奇向原告何从文支付劳务工资569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5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退还612.25元;应收受理费612.25元、财产保全费590元合计1202.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雪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建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