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朱玲先与王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先,王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2477号原告朱玲先。委托代理人戴晓民,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汉娇,江苏常辉律���事务所实习律师(未到庭)。被告王国文。原告朱玲先与被告王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陶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玲先的委托代理人戴晓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国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玲先诉称,其与被告王国文是邻居。自2012年开始,被告王国文因经营副食品超市需要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数额不等。至2016年5月10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借款共计6.5万元,并于2016年5月11日出具欠条1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5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王国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被告王国文向原告朱玲先出具欠条1张,载明:本人王国文,身份证号××,住茶山金家村198号,到2016年5月10号止,共欠朱玲先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万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5万元及利息。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按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国文向原告朱玲先借款6.5万元的事实有欠条等证据证实,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由于被告王国文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朱玲先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国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国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玲先支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王国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陶 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