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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4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冯仁海与傅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仁海,傅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710号原告冯仁海,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傅明亮,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仁海与被告傅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仁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仁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仁海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谭自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