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4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冯仁海与傅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仁海,傅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710号原告冯仁海,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傅明亮,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仁海与被告傅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仁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仁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仁海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谭自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