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何德玉与巢湖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玉,巢湖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519号原告:何德玉,农民。被告:巢湖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东方新世界19幢915室。法定代表人:蒋道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了原告何德玉诉被告巢湖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立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巢湖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期无人办公,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立群代理审判员 蒋 琰人民陪审员 戴泰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