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潘林军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绍美,局长。被执行人潘林军,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潘林军行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行审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2013)崂执字第1321号的执行。2016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620元,执行费4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林军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行审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开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