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苗振华与杨保国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振华,杨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173号申请执行人苗振华被执行人杨保国申请执行人苗振华诉被执行人杨保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5日作出(2013)寿稻民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苗振华于2015年0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稻民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吴廷永执行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