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焦永国、郑德兵、杨劲松、席文亚、郭本英、关庆、尹浩、李小天与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永国,郑德兵,杨劲松,席文亚,郭本英,关庆,尹浩,李小天,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焦永国,女,1953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郑德兵,男,1949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杨劲松,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申请执行人:席文亚,男,1977车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申请执行人:郭本英,女,1937年8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关庆,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尹浩,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李小天,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关外街道。法定代表人:袁恒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焦永国、郑德兵、杨劲松、席文亚、郭本英、关庆、尹浩、李小天与被执行人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522民初16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案外人袁铨、卞亚东、顾俊马三人自愿书面承诺,将自己在城关镇旭日尚城内的房产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袁铨、卞亚东、顾俊马所有的位于旭日尚城内17幢楼129号、130号、131号商铺,20幢楼103号商铺,21幢楼104号、105号商铺,22幢楼112号、211号商铺,15幢楼228号商铺,22幢楼113号、213号商铺,17幢楼132号商铺,19幢楼133号、233号、134号、234号商铺,21幢楼107号、108号、207号、208号商铺,22幢楼109号、110号、111号、211号商铺共计24套门面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